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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藝人持有多部兒少性影像 法院:否認犯行無悔意判刑 8 個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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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持有多部兒少性影像 法院:否認犯行無悔意判刑 8 個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藝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作出判決,認為其購買網路論壇販售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無故以硬碟儲存性影像而持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併科罰金十萬元。

臺北地院指出,有藝人註冊成為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論壇販售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並以其電腦主機下載,且基於持有的犯意,繼續無故以其行動硬碟儲存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而持有。嗣經員警搜索扣得硬碟,才遭查獲。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名藝人於偵查中供稱是為了紓壓才購買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是因一己私慾,加入網路論壇成為會員,並持有該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而為犯行。且其持有的檔案數量非微,影像檔的兒童或少年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其特徵,已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所生危害重大。

臺北地院最後表示,該名藝人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考量其持有的影像數量非微,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以及同條例第39條1項為防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的立法意旨危害重大,且至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故不予宣告緩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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