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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租稅優惠期間再展延 10 年 金管會公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公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第22條之7及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將國際保險業務租稅優惠期間再展延十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的競爭力,擴大經營保險業的國際市場,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金管會指出,為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的租稅負擔,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明定為宜。因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的所得,故其損失也不得自所得中減除始為合理,草案第13條、第22條之7及第22條之16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此外,為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市場,並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原於一百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期的租稅優惠期間有再予展延十年的必要,故草案第22條之16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的實施期間,自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以提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商品的競爭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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