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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審查規定 經濟部修正辦法
經濟部(4/8)日表示,為簡政便民,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審查規定,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5條之1」。
經濟部指出,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為避免爭議,應審查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其中一個不同,即屬不相同,故新修辦法第5條之1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現行受理登記之案件,因名稱僅有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大小寫及組織種類等不同,而被判定與其他廠商名稱相同而無法登記者,占申請案之多數。為簡政便民、鬆綁法規,新修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放寬認定冠詞、縮寫、大小寫為可資區別之文字,空格、符號雖非文字,但如於名稱中有此差異,仍屬可資區別。又配合前述修正原辦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已不再適用,予以刪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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