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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申報 4 大新制要注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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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26 00:35: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申報 4 大新制要注意

財政部國稅局(4/16)日表示,一百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結算申報,包括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及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等四項規定,都將調整。

首先,參照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公告,一百十三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都調高。而依照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差額,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第3目之6規定,從一百十三年起,擴大適用年齡至六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六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加成百分之五十,即每人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部分,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第3目之8規定,從一百十三年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十八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的租金,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後,可列報特別扣除,但該特別扣除額也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率在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股利稅率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稅,或按百分之二十課徵基本稅額者,並不適用。另考量到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租屋需求的情形,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就說明五種特殊情形,也可以視為非其自有房屋。

此外,財政部也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如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就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達一定金額門檻,如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六千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四千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七十五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三千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五十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二千二百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三十五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百分之四十八、臺北市內湖區為百分之四十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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