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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三讀 新增 5 國定假日
立法院九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增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勞動節(五月一日)、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及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共計五個放假日,將在公布日就施行。
依照目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來的國定假日包括元旦、國慶、二二八、春節、初二、初三、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兒童節,勞動節為勞工放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及軍人節則是原住民族及軍人分別依主管機關公告或規定放假。
本次三讀後,就是將命令層級的規範升格為法律,除了新增五個假日(其中,勞動節由勞工放假改為全國放假)外,軍警消都能在各別的節日裡,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的放假日也由一天改為三天。此外,也因應國家歷史、族群傳統,增列多個只紀念、不放假的紀念日,例如: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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