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7-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36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498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在線上
|
為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運彩發行 增訂刑罰維護賽事公平
立法院(6/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刑罰,及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者之處罰,以利適切區分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
教育部表示,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為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並配合實務運作中意圖影響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行為樣態,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第2項規定,三讀條文增列以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亦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考量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有予以加重處罰之必要,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第4項規定,三讀條文增列意圖營利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刑罰。另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含括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此外,參考同條例第7條之3第3項規定,三讀條文明定因前述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刑責。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之1第4項所定,應主動配合調查部分,已有刑事訴訟法相關強制處分規範可資運用;而隱匿或抗拒部分,已有刑法第135條、第165條及第168條有關抗拒公務執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及偽證罪等刑事處罰規範可資運用,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宜適切區分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三讀條文予以刪除。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