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83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基金作擔保品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生活智慧王勳章 哥哥你好色 藝術之星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5-7-3 00:43: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基金作擔保品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17)日表示,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等為擔保的放款業務,所取得的擔保品若是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的基金為擔保者,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等為擔保的放款業務,該業務於放款比率方面,以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者,除中央政府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的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外,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的百分之六十為上限,惟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有價證券,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若是以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的轉(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為擔保品者,以面額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此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該業務時所取得的擔保品,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35606號令規定,除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的基金為擔保者,由證券金融事業及代理證券商自行設簿登記管理外,應送存集中保管。非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的基金為擔保者,除經客戶同意,得作為轉融通及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的擔保外,不得移作他用。以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的基金為擔保者,則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7-15 22:0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