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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攜回產品僅限自用 並留意限量與輸入規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6/25)日表示,從國外攜帶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返國,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並應留意限量與輸入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食藥署指出,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從國外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且須注意限量與輸入規定。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規定,個人自用食品若為錠狀或膠囊狀,每種至多十二瓶,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若為一般食品,價值需在一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均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如攜帶個人自用藥品入境,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十二瓶,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攜帶處方藥入境而未有醫師處方箋,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有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六個月用量。若為管制藥品,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六個月用量,並應避免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若攜帶或以郵寄方式輸入個人自用醫療器材,按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OK繃合計不超過六十個、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四條、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二百支、衛生套合計不超過六十個、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一百二十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六十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一副及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二百五十個,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此外,個人自用化粧品應留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16條第2項等規定。若購買以玻璃安瓿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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