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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面臨小孩短期照顧需求 可以日為單位請育嬰留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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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小孩短期照顧需求 可以日為單位請育嬰留停

行政院(9/4)日表示,將自明(一百一十五)年起,提供勞工更多職場彈性,讓育嬰留停能以「日」申請,達到留住成熟勞動力的目標。

勞動部說明,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為了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面臨小孩有短期照顧需求,勞動部提出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三時日。雙親合計可以請六十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八成的薪資補貼。

勞動部指出,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十四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五十六小時可以因應小孩臨時狀況。若五十六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使用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考量三十人以下企業占我國企業數逾百分之九十七,為了不要讓雇主無法承擔因而造成更多隱性歧視現象與勞雇關係緊張等狀態,同時鼓勵雇主包容勞工「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小、微型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一日育嬰留停發給雇主定額獎勵金一千元。並將企業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家庭」措施,列為「工作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表揚肯定企業針對員工需求,提供友善育兒措施。

此外,為了有助雇主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替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規範勞工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針對臨時突發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如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情形時,才可以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若面臨難以另聘職代困境時,允許雇主使職代加班能有彈性,但雇主仍必須遵守加班只能做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工作、且應必須避免職代過勞,導致發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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