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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電子形式證書 修正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9/15)日表示,為落實服務型數位政府目標,配合以電子形式核發地政士證書及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指出,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已提供證照查驗功能,為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新修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刪除申請開業執照者,應備具地政士證書正本之規定;另查該系統已具備地政士名簿應載明之事項及列印功能,該名簿得掃瞄照片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備置使用,故刪除同條項第4款應備具照片張數之規定。又為免地政士未經同意以他人房屋地址申請開業登記,於同條項第5款規定應備具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明,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已提供公眾查驗相關證照有效性之功能,為提高線上申辦使用率並簡化相關作業流程,新修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第1項刪除因地政士證書污損申請換發者,應檢具原證書之規定。新修第7條第5項規定,經由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線上申請換發開業執照者,免檢附原開業執照及其影本。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地政士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所定事項除住址外,均為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所載內容,新修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如因變更而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者,應同時申請換發證照,以符實際。同條第2項則規定,因事務所地址變更申請換發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者,應檢附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此外,本次修正須配合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電子化作業,新修第27條第2項明定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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