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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累積倘基於婚姻存續期間協力及貢獻 最高法院:應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經過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認為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的財產,倘若勞工退休金的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 
 
有夫妻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在離婚後,對於夫或妻的一方於計算剩餘財產基準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要件,然尚未實際退休,其依基準日計算可領的退休金,得否列入其現存的婚後財產,衍生法律見解爭議。 
 
最高法院經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做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認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該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彰顯其對婚姻的協力、貢獻,並於財產制度關係消滅時,使之具有相當生活保障。 
 
因此,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的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的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的地位,為勞工既得的權利。而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的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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