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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董事出差未訂定應事先申核准制度 金管會首度開罰處 30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某保險公司未就董事出差訂定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的相關內控制度,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三百萬元罰鍰,為金管會首次對董事出差未建立事前核准機制所做出的裁罰。
金管會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包括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的控制作業的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雖訂有董事差旅費申報作業辦法據以核銷董事差旅費用,但未就董事出差訂定應事先就出差目的、行程及與業務關聯性進行申請及核准之相關內控程序,不利確認參訪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董事出差與業務的關聯性。時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多次赴國外進行不動產考察,查其申請核銷出差經費時出具的差旅費報告表,關於行程部分僅說明拜訪對象或不動產考察區域,所提事前規劃不動產考察資料未見內部評估軌跡,且公司內部相關會議或簽呈也未曾有投資案關國家不動產或由公司負責人出國考察相關規劃。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確有未建立董事出差應事先申請並經公司核准的內部控制制度,致衍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多次赴國外出差申請核銷經費,未能出具事前規劃考察不動產的佐證資料,且無相關內部規範可適用,不利公司確保預算核實支用,以及董事差旅具合理性、正當性、與業務關聯性。該保險公司未建立完備的內部規範,屬制度上的重大缺漏,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三百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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