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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 為侵害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說明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的相關法律問題。智慧財產局表示除著作的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外,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同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適用第87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8月25日電子郵件字第1140825號指出,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針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設有例外規定,即若著作的輸入屬於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謂「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該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智慧財產局指出,民眾欲協助客戶從國外輸入個人收藏「正品」的一萬片黑膠唱片,數量難認為屬於「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輸入已超過一份的著作重製物,此一輸入行為恐將違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若後續加以轉賣或轉送,也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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