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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黃子佼稱「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 婦團批:上千部是滿足私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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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1-25 16:44: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黃子佼稱「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 婦團批:上千部是滿足私慾

▲黃子佼私藏未成年性影像案,二審改判違反個資法,獲得緩刑。


藝人黃子佼收藏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今(25)日二審宣判,改判違反個資法並獲得緩刑,同時他也透過律師對外聲明,自稱「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婦女救援基金會對此質疑,持續購買上千部,「這應該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此外還譴責,若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判決,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

高等法院今針對黃子佼案件二審宣判,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需服義務勞役180小時,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可上訴,等於獲得緩刑,幾乎可確定不用入獄,除非4年內再犯罪,才可能撤銷。

婦女救援基金會今針對黃子佼案件發表聲明,指出如果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並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

而黃子佼透過律師發出的聲明文還提到「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婦援會對此表示,若只是好奇心,通常是少數幾片滿足後好奇心即停止,但實際上是「持續購買上千部」,「這應該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恐需要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治療」。

此外黃子佼聲明文還提到,下載影片的時間在112年2月17日《兒少條例》第39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強調是在法律明令禁止前才有的行為。但婦援會對此駁斥,指出《兒少性剝防制條例》早在民國104年就已修法,因此黃子佼早已構成犯法行為並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

「婦女救援基金會」針對黃子佼事件,聲明全文如下:

黃姓資深藝人於11月24日判決前夕對外發出聲明稿,其聲明稿中有提到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和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表示道歉外,同時也提到其下載影像多數為成年性影像,以及在112年2月修法前下載,會下載是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此避重就輕之聲明內容顯示其意圖轉移大眾視聽、規避其根本問題。以下是婦援會針對上述提出回應,並提出訴求,期待各界可以共同防堵數位性暴力發生與蔓延。
     
1、 下載持有兒少性影像104年早已犯法

兒少性剝防制條例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等物品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姓資深藝人其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

2、 購買下載時間與數量已超過好奇心範圍,滿足個人性慾才是購買原因

黃姓資深藝人聲明稿中提到,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然而若只是好奇心,通常也是少數幾片滿足後好奇心即停止,但實際上其持續購買上千部,且查得出來的被害人就有30位被害人,這應該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恐需要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治療。

3、 只要下載購買非法性影像,不管被害人成年或未成年都將造成終生傷害影響

聲明稿提到其下載性影像多數是成年性影像。眾所皆知,黃姓資深藝人下載的性影像不管是未成年或成年都是非法,且該影像是透過偷拍、誘騙、強暴脅迫拍攝製造而成,均造成被害人嚴重身心傷害外,被害人還需要面臨其性影像在網路上不斷被散布、販賣、下載的性暴力循環,對其生活和未來影響都相當大。
      
婦援會認為,黃姓資深藝人不應該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賣非法性影像,而是應該真正反省其行為,對於所有非法性影像中被害人造成傷害影響,進而對所有被害人與社會道歉,因為有購買者才有人願意冒著犯罪風險拍攝錄製造、散布與販賣。同時要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賣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婦援會呼籲刑法應該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才能遏止被害人性影像不斷被進行散布、販賣行為。同時,國內應該要仿效澳洲等國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境內境外網路業者須負起法律責任,共同防堵各種新興網路數位犯罪行為,讓民眾有個安全、放心的網路數位環境。


《ETtoday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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