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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化財報附表揭露內容提升資訊揭露有用性 金管會修正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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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財報附表揭露內容提升資訊揭露有用性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於日前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簡化財報附表揭露內容,同時提升資訊揭露的有用性與一致性。

金管會指出,為因應保險業保險負債衡量及保險收入認列方式的調整,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及第24條修正有關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納入保險子公司資產負債的認列及衡量規定,並修正綜合損益表內相關收益及費損的認列及衡量規定,例如保險合約負債、保險服務結果等。

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的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東資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已規定公告申報相關資訊,該等資訊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因此新修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刪除該等事項的揭露規定及相關附表格式。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投資人有用的決策資訊,新修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同時將現行應個別揭露子公司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修正為依重大性原則揭露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而為使現行附表應揭露的母子公司間往來情形事項更臻明確,此次也配合修正相關附表名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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