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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未來電動車也將開始繳納[8P]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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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18: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甫於先前立委林俊憲曾提過「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當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的議題,交通部也在 5
月中旬時也表態支持這項決策,而在昨 ( 12/2 ) 之時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汽車燃料使用費」正式走向歷史,
其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屆時未來電動車也將繳納「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而交通部此前表態徵
收的時間點預估會在 2030 年。


在昨( 12/2 ) 之時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汽車燃料使用費」正式走向歷史,其更
名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屆時未來電動車也將繳納「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

先前立委林俊憲曾質詢有關電動車「汽車燃料使用費」何時課徵的問題,對於徵收的時間點,交通部亦表示
會在電動車普及度提高之時才會開始徵收,因此預估會在 2030 年會開始課徵,並且不會超過「汽車燃料使
用費」最高的 15,720 元。

同時立委林俊憲曾提及說若交通部針對電動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在符合道路使用者的公平原則之下
應當進行更名,改名為「公路養護修復與安全管理費」,以達名實相符。如今,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汽車
燃料使用費」將正式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宣告電動車未來也將開始繳納「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


立委林俊憲曾提及說若交通部針對電動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在符合道路使用者
的公平原則之下應當進行更名,改名為「公路養護修復與安全管理費」,以達名實相符。

現行汽燃費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出廠價格之 25%

依循國內《公路法》於 112 年 12 月修正的內容,第一章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提到:公路主管機關,為
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
格百分之二十五。


國內《公路法》第一章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提到: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
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延伸提到: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本次「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會議中提到,非使
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本次「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會議中提到,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現行燃料使用費罰則是否沿用?待後續關注

在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所資料中,現行燃料使用費的相關法令收錄內容補充《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若汽車
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900 元
以上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登記或換發牌照。


在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所資料中,現行燃料使用費的相關法令收錄內容補充《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900 元以上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登記或換發牌照。

條文三讀後,仍待總統正式公佈 ; 交通部後續公告徵收費率等細節

而本次「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聚焦「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的相
關條文,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將於收到後 10 日內
公佈,至於條文中針對電動車的徵收費率、分配辦法,以及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費用的罰鍰等細節,
仍有待交通部後續公告,U-CAR 也將持續為讀者追蹤報導。


本次「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聚焦「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的相關
條文,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將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佈。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相關條文中,針對電動車的徵收費率、分配辦法,以及若汽車所
有人不依規定繳納費用的罰鍰等細節,仍有待交通部後續公告,U-CAR 也將持續為讀者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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