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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加重閃兵刑期 超過 36 歲改補服替代役
內政部於(11/6)日表示,針對藝人閃兵爭議,有立委提案閃兵者超過三十六歲役齡仍要補服兵役,法務部則建議將閃兵刑度提高。該部目前與國防部討論修法,針對超過役齡的閃兵者可能加重其刑三分之二,而若原來被判定是服替代役,也許可以考慮服替代役,但目前皆尚未定案。
藝人閃兵爭議持續延燒,有立委認為現行兵役法第3條雖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但對於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導致其一旦屆齡,即不再負擔兵役義務。實務上,對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仍會補行徵集服役;然若於查獲時年齡已屆三十六歲,則無須補服兵役,僅負刑責,造成「逃兵是否要當兵」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因此提案閃兵者超過三十六歲役齡仍要補服兵役,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身分。
內政部則表示,在加重刑期部分,包括刑期多寡、體位標準都是傾向加嚴,而閃兵者超過三十六歲後是否要補服兵役,可能不一定要回來服役,而是加重其刑等,若在體力等方面無法服國防部的常備兵役,或原來被判定是服替代役,也許可以考慮服替代役。由於牽涉到國防部兵源應用、體能與部隊內管教問題,因此目前尚未定案。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不實申報、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等行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內政部最後表示,不管是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在服役量能上應要對整體國防有幫助,若沒幫助會用其他方案代替,最嚴重的是若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未來可能研議加重其刑,呼籲役男「不要閃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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