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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業申請設立登記後 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日前公布「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增訂公司、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商業參加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並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公司、商業設立後為從事事業或拓展規模,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然公司、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時有所聞,參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新修公司法第387條之1第1項、新修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1第1項,明定公司、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公司、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公司、商業違法風險。
為使公司、商業參加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公開透明,新修公司法第387條之1第2項、新修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1第2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此外,因辦理勞動權益講習尚須訂定相關子法、尋覓委託辦理者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新修公司法第449條、新修商業登記法第37條,明定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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