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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增訂情報機關的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公告草案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日前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條文作必要的調整,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增訂情報機關的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說明,為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就事故發生後之通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個人資料保護長等人員的職掌、職能條件、訓練等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草案第12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25條刪除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指出,針對有關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的定義,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草案第17條規定,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運用當時存在技術方法,使該個人資料依其呈現方式至少已無從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之5,草案第29條增訂情報機關的定義為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機關。此外,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成立,草案修正施行日期的指定機關。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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