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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申設新分行條件並以 1 家為限 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放寬不符合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相關財務條件者仍可申設分支機構,提供更具彈性的拓點條件,以因應各金融機構不同的成長策略與業務需求。
金管會指出,近年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愈臻成熟,各金融機構財務相對健全,加以金融機構積極運用金融科技創新及發展數位金融,提供更便捷且不受環境影響的金融服務。考量部分金融機構為增加金融服務廣度及深化客戶關係,有增設實體分支機構的需求,為滿足不同發展策略的金融機構多元發展需求,新修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增訂金融機構未符合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的相關財務條件者,放寬每年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並以一家為限,使有意持續發展業務且體質尚佳的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更具彈性。
此外,為配合放寬金融機構未符合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的相關財務條件者,每年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並以一家為限,新修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就該申請的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名單。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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