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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勞工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 雇主拒絕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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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4-7 01:11: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勞工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 雇主拒絕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2/24)日表示,勞工於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可拒絕。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若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也不得拒絕。

勞動部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不得逕自登載。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如果勞工朋友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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