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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影音平台供乘客使用無擴大其播送效果 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針對客運車上座位安裝平板顯示器,提供影音平台供乘客使用,是否會侵害公開傳輸播送權作出函釋,若客運公司未將影音內容予以下載重製,亦無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其播送效果,就不會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
智慧財產局11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11500003420號函說明,客運車上每個座位安裝平板顯示器,供乘客自行連網至影音平台網站觀看影音節目,或透過客運公司於平板顯示器上預設的超連結網址收看數位新聞台,如客運公司未將影音內容予以下載重製,僅供個別乘客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影音平台網站瀏覽、收視或收聽,亦無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其播送效果,則不會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原則上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智慧財產局11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11500003420號函指出,但若明知所提供連結的節目內容本身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例如盜版電影網站,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就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此外,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有爭議的話,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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