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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叫她不來接我!醉老公回家拿槍朝孕妻連轟 她頭胸中彈險送命
台南市六甲區民族街1日上午8時許,一名孕婦中彈送醫,開槍的人竟是她的枕邊人40多歲郭姓老公!因郭男與友人喝整夜,狂歡完後,在家的妻子拒絕接送,因此雙方大吵,郭男甚至氣到拿出空氣槍往妻子身上猛射,所幸妻子送醫後無生命危險也未傷及胎兒,而郭男被警方依法偵辦。
據了解,郭男8月31日晚間到市區喝酒,與友人徹夜狂歡,結束後打電話要懷孕8月的妻子開車來載他回家,但被拒絕,於是郭男只好請友人開車來載他,沒想到友人也喝酒,還衰被警方攔查,最後友人因酒駕慘遭送辦。
然而郭男將這倒楣的一切全怪罪妻子,回家後就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吵,郭男憤而拿平日射鳥的空氣槍朝妻身上連開4槍,妻子閃避不及中槍受傷。警消獲報後趕抵現場,救護人員發現郭妻左胸與頭皮被鋼珠彈射中,造成紅腫,所幸腹部沒有中彈,胎兒安然無事,送醫救治後,確定沒有生命危險。
警方在屋內桌上查扣一把空氣槍,並將滿身酒味的郭男帶回調查,全案朝家暴殺人未遂、傷害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偵辦中。
法律教室:
● 新聞簡述:
郭男與友人徹夜狂歡後欲返家,惟懷孕8月的妻子拒絕外出接送,郭男與友人遂酒駕遭警察攔查送辦。詎料郭男返家後將這一切怪罪妻子,便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吵,更憤而拿空氣槍朝懷孕8月的妻子連開4槍,導致妻子受傷送醫。
警方於郭男屋內查扣一把空氣槍,並將郭男帶回調查,全案以家暴殺人未遂、傷害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偵辦中。
● 法律解說:
1.本件郭男於酒後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吵,憤而拿空氣槍朝妻子連開4槍,造成妻子受傷,並遭警方以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以及傷害罪移送。郭男的行為到底會成立刑法的「殺人(未遂)罪」還是「傷害罪」呢?這兩種犯罪除了發生的結果不同以外(被害人最後死亡或是受傷),犯罪者主觀上究竟是秉持著殺害被害人的故意,又或是單純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是區分兩種犯罪的重要依據。最高法院認為:「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下手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料。因此,認定加害人是否有殺人犯意,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以為判斷之準據。」。
2.值得討論的是,當犯罪人秉持著傷害的故意,卻在加害的過程中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時,應該論以殺人罪還是單純的傷害罪呢?由於犯罪人主觀上只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意思,因此若只因為被害人發生死亡的結果,就讓犯罪人背負殺人的罪名,實在是對犯罪人過於嚴苛,然而若只論以傷害罪,又沒有辦法充分懲罰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有鑑於此種情形,刑法第277條第2項特別規定了「傷害致死罪」,當犯罪人主觀上只有秉持傷害故意,卻在加害過程中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時,即會成立此罪。而此罪的刑度則介於殺人罪和傷害罪之間,如此才能充分評價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避免對犯罪人過輕或是過重的處罰。
3.回到本案中,法院在依據前面所述的條件及一切客觀證據判斷後,若認為郭男主觀上有殺害妻子的故意,但因為槍械殺傷力不足所以只造成妻子身體受傷時,就會成立殺人未遂罪;相反地,若法院認定郭男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而造成妻子之傷害結果,則郭男之行為即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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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 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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