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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軍官偷情被誣告性侵獲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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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0 02:16: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軍官偷情被誣告性侵獲賠

  雙方皆已婚的蔡姓男高階軍官與女子小莉,因在交友網站認識時、進而發生多次性關係,小莉擔心自己偷情被老公知道,結果竟控情夫蔡男性侵害,以致蔡被軍方檢調偵辦,最後蔡獲不起訴處分。但蔡不甘心於是反訴向小莉求償,地院審理後,判決小莉須賠10萬元給蔡作為精神上的賠償。
  蔡某被控訴性侵,96年4月間,他與網友小莉(化名)在尋x園聊天網站結識,雙方進一步交往成為「閨中密友」,雙方在從96年5月初到6月初,在台南市、高雄市等地的旅館發生性關係。
  蔡男直說,小莉因為擔心先生知情與責怪,於是在6月中旬向警方「誣告」她被性侵害的情形,害他被警方送辦,直至軍檢署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還他清白。至於小莉所為的誣告犯行,因她在檢方偵查時「坦承誣告行為」,於是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法律教室:

  在看過上例情況之後,有關蔡姓男軍官與有夫之婦的小莉,發生多次性關係,原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蔡男與小莉應皆得按同法論處。但小莉為了不想讓自己背負著妨害家庭的前科,於是竟向蔡男提告性侵害,按同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因蔡與小莉仍是在網路上結識,雙方所發生的性關係是屬於自願性,並無刑法上所規範的強暴脅迫情形,加上又有在偵查程序中,小莉自白表示有誣告情形,故最終地檢署給予蔡男不起訴。另外,關於蔡男被小莉誣告妨害性自主罪部分,因按同法第169條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關於事實經過,為小莉為避免自己偷情被知情,故向檢察官及警方報案,並致使蔡男受刑事處分之虞,故應有成立誣告罪之虞。

  但是因為小莉誣告的行為,已經造成蔡男軍人身份的影響,故得應得按民法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其小莉請求造成之精神上及名譽上之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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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22:53:23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真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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