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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無故離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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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4 03:03: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弟我在一家電子公司上班.做了4年多.到最近無故離職.
未到公司.但公司卻發給我郵局存證信函.說我是擔任公司幹部.負責生產.
及倉管員.及iso流程相關重要職務.期間因無故不到.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要我負責賠償.請問我會被告嗎.重大損失是多重大是他們說的算嗎?
我並沒外洩公司機密.也沒偷走公司的物品.他們有裝監視器.有沒有他們知道.
如果一直不鳥公司的話.會不會有啥後果.我爬了過很多文.都說頂多沒錢領而已.
公司不能對你怎樣.郵局存證信函只是一張紙老虎而已.以上他若要告我賠償的話.
告的起來嗎.他們應該也沒啥能證明有多大的重大損失吧!
我記得我只簽一開始進公司的合約內容.那份內容也超過4年了.我生幹部時.
並未簽任何內容.這樣他還能告我說我是公司的重要幹部嗎?
說實在的我並不是說無故離職.我做了4年多有跟他們口頭說過要離職.
第一次有牽離職證明書.但過幾天時老闆卻叫員工把它那張證明燒掉.
之後就不了了之.老闆也沒當過有那一回事.第2次跟他說.他卻說一推有的沒的.
讓我覺得這家公司要離職怎那麼難.以上請了解的幫我解答一下.
我實在根本不想在回去那家公司清點庫存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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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4 13:11:15 |只看該作者
好像頂多也是當月沒有錢領而已

感覺好像他們挖洞給你跳

還市公司找不到人接你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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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4 17:21:59 |只看該作者
這樣搞很好笑耶,老闆不放人的意思就是了.
這最好是是去問問那種免費的法律諮詢,透過第三方來達成和解.
畢竟開版的大大也希望能全身而退吧!
要是我..刻意的刁難不讓我離職..我會整公司耶
公司那麼大 那麼多人 要整的話怎麼可能整不到~ 

權天使(三級)

夜空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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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8 22:06:05 |只看該作者
一般公司對離職都會有一定的程序規定~
依個在職職務重要性的不同~大約要在7天至一個月前告知!
而這期間就是要讓您的職務找到交接者~
以及移交所有職務上的內容及作業流程!
您不說二話就不幹了~
就算您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對公司也不太能交代的過去吧!
但是法律訴訟前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
所以大大您不要輕忽存證信函的效力!
還是找個時間機會回去跟公司主管好好的談一談吧!
昨天的明天是今天...生命不停的繞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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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9 09:28:49 |只看該作者
大大~

基本上,不去工作是你的權利!

而公司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必然有一定手段,例如契約之類!

而存正信函,用證明你無故離職之事實,具有證明力!

至於公司要你賠償,要看你有沒有違約!

如果有還要視情況看你的賠償範圍!

簡單說,是否賠償,賠多少,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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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9 13:11:03 |只看該作者
如果您已經提過辭職    正確的時間應該你們公司有明確的規定  勞基法應該也有
不過一般來說差不多都在30天左右前告知公司  如果公司找不到人交接那是他的事
你大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反正你已經依照程序辦理   他也拿你沒轍   不過如果你沒辦法舉證的話
就是你無故曠職  是你的不對喔    建議還是跟公司好好的談一談   說明你的曠職的原因  
因為你理虧在先 除非你能提出證明  你已經在公司規定天數前   提出正式辭呈
不然無法舉證的話   你也沒辦法   而且你跟公司撕破臉   到時候他要怎麼搞你   方法多的事
建議提辭呈  還是用電子信件  加上書面文件  最好囉   祝福你可以圓滿的解決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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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9 13:57:22 |只看該作者
對不起
本人認為無故離職總是對你比較不利
不如返回辦好一切吧
這樣心裡也會好受
相信你是負責任的
這樣公司也不會再刁難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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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9 21:03:33 |只看該作者
你自己也要負責舉證 勞基法規定員工要事先提供辭呈 約一個月前提出 是正常合理的
提出後
公司要開始辦理相關事宜 你也要負責辦理交接事宜
所以你要把提出辭呈的電子郵件 當證明
若是公司惡意刁難 那是公司的錯 它找不到人來交接 那就是它的事情
你必須要一個月前提出 要有證明 然而公司不找人交接 那就不是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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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30 05:49:49 |只看該作者
以上有很多人講過我不在講
但公司說你是擔任公司幹部.負責生產及倉管員
公司幹部還好 負責生產這就有點問題不過問題不大    倉管員這問題就大了你管了4年東西有沒有少只有你知道
何況你以不在公司要找你麻煩太好找了只要說有東西短少你就賠不完了因為你沒交接完畢阿
看公司高不高興  不高興那你真的等死把
到法院你也講不清楚阿
你在公司我還可以教你一招  可惜你沒在
真的回去跟公司好好的講一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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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5-10-27 05:34:4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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