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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神明地管理 宜設管委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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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4 15:49: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政部自今年 7月起推動「寺廟或宗教團體」類地籍清理工作,花蓮縣地政處副處長游麗生建議,寺廟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土地等,可減少爭議發生。


為解決台灣光復以來遺留的地籍登記問題,內政部從今年 7月起開始進行清理工作。如果寺廟或宗教團體目前使用的土地為公有土地,可檢具日治時期所有權證明文件,向土地的公地管理機關申請贈與。


內政部日前表示,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如果是登記為他人名義,可以檢具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更名。


如果是登記為神祇等名義,內政部表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並更名;但如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以公告現值讓售。


事實上,北市府從去年 7月起即陸續清理北市土地所有權人,預計民國 100年完成地籍清理工作,推動神明土地更換登記為實質管理人或法人,讓土地由真正的「人」管理,活化土地資源。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三章「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規定,以神祇登記的土地,且現在為寺廟、宗教性法人使用的土地,只要能提出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者為同一群人,即可申請更改登記為法人或自然人。


台中市地政處長曾國鈞表示,這次內政部要清理的是神明會所屬的土地,有些因為年代久遠而產權不清,但台中市轄區內屬於神明會的土地不多,只有40多筆。如果到期限前還未能完成產權登記者,政府可以辦理標售,將標售款提存,之後如能提出證明土地所有權,政府會歸還標售款。


在產權轉移過程中,是否有增值稅的問題。台南縣政府指出,如果只是把產權從神明名下移轉到寺廟,自然不用徵收增值稅,因為產權只是改個名字而已;若是移轉到個人名下,就可能有稅制上的問題,應由相關單位認定。


不過,寺廟土地和廟產登記在自然人名下,花蓮縣地政處副處長游麗生認為,常會為了產權處置問題,衍生不小爭議。


他表示,花蓮縣政府多年來宣導寺廟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廟產和土地,以減少爭議發生。縣內合法登記在案的寺廟雖多已採取這種型態,但還是有許多家庭式神壇或宮廟仍未變更,縣府會持續宣導這項有利於廟產和土地管理的做法。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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