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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賽夏族社會制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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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 00:26: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部落組織概述

賽夏族人是以地域和親屬關係的圖騰氏族做為部落組織的基本構成單位,同一圖騰的家族聚居為一聚落,並形成一個基本的地域團體,同時也是與氏族祭團單位相同,若干比鄰的聚落則聯合成一個村落,村落中的的同姓家族則組成各姓的氏族祭團,是為各姓共有耕地、漁區互助的單位。其次,則若干居住於同區域的單位社群聯合成一部落聯盟,也就是昔日俗稱的南北賽夏兩群。

賽夏族的社會是典型的父系氏族社會,這種有共同名號氏族,為部落組織之基本單位,零散分布在各村落中。通常,聚居在鄰近地區有直接父系血緣關係的家戶,形成部落內一起舉行「祖靈祭」的祭團,這也是共同開墾、築屋、共組獵隊等最基本的實際行動單位。這些直接血緣團體,透過「姓氏」概念的分類整合,又組成具有傳說血緣關係的父系氏族,成為跨部落的社群單位。同「姓氏」的氏族群,具有外婚限制、司祭權承襲、和身份認同等重要意義。賽夏族的社會,就是經過這種嚴密的父系氏族組織,與零星鬆散的地域聚落組織的共同運作,交織形成部落內與跨部落間的結合基礎。

賽夏族社會組織乃具備氏族組織型態,同姓之間的男女是不能成婚組織一個家庭,而結婚後必須住在夫家,同夫家的家人一同生活。家世財產的繼承方面依序由長子、次子分配外,由幼子繼承家屋及照顧父母。賽夏族的氏族組織,以祖靈儀式為基根。在賽夏族家屋中的內部設備,祖靈袋是最具神聖意義的物品。而祖靈袋,只限於氏族中地位最高的宗家才有,並懸掛於宗家屋內的中柱附近。

此外,賽夏族氏族組織在功能上所具備的宗教性質成為社會整合基本因素的情形,也見之於其他儀式掌有權和氏族的結合關係上。

賽夏族各部落或部落同盟間,若干重要祭儀的司祭權,經由世襲的方式分屬於各主要氏族。比方說,矮靈祭由朱氏族負責、軍神祭或敵首祭由趙、豆姓負責,祈雨祭為潘姓所掌、靜風祭由風姓負責等。由此看來,其氏族組織與功能,呈現出超部落並具備「會社」的性質。在每年一次的陸稻播種儀式中,則由各部落的主要氏族長老輪流擔任司祭的角色。

至於部落事務,雖由各姓長老商議,但這也不是一個正式常設的組織。雖然在日治時代,日本人將數個部落合為一社,並從各族長中選出有能力者擔任該社的頭目,不過基本上賽夏族的社會並沒有正式的領袖。由於氏族是從同一祖先傳下來的男系血親團,其特徵為共同擁有土地,同一部落的宗家組成一團形成社會勢力,且經常共同對抗異宗的本族以及異族的情況下,形成數個沿河而居的部落會組成團體,最後跨越流域也會組成一個「攻守同盟」的團體,有如現在的南群與北群,而矮靈祭時的南祭團與北祭團就是兩個攻守同盟組織;這些組織一如部落內的姓氏團體,並沒有一個互相統轄的機構。

賽夏族的部落,事實上是由幾個「儀式團體」所組成,通過儀式的聯結使得親屬的範圍與地域的範圍,共同形成部落組織的主要基礎。一個部落內共同首長,其產生由主要氏族之中選一人擔任,並經常形成家族世襲(由於較能熟悉公共事務)的現象。共同首長的主要任務,在於執行長老會議所決定的事情。而部落中實際上的領導機構,則是氏族長老會議,負責公共事務的決策。

賽夏族將屬於同一大河流域各社,聯合組成一個攻守同盟稱為意謂「一張弓」,或「一條溪」組織的團體。此團體中,擁立一個共同領袖,並有一個同盟首長會議。會議之內容大體限於戰爭、祭儀與土地使用的權益問題。此類組織大體屬臨時性的;在平時,處理同一攻守同盟內之矮靈祭與敵首祭事宜,對外則成為攻守同盟的單位。

由此可知,賽夏族傳統的部落結構,是較小型而鬆散的,每個部落大致由幾個特定姓氏聚集而成。部落中沒有正式的政治性社群,公共事務是由各姓氏「長老」會議共同討論而達成決定。所謂的長老會議和長老代表,也非定期或持久的組成;凡是各姓氏年紀、經驗、能力和品行受到肯定的人都可以被推派擔任長老代表。

過去的部落首長(頭目)也不是固定繼承或世襲權位,而是由長老和族人在部落成年男子當中,依據個人處事能力、口才、公正、勇敢和熱心等特質表現,公推他出來排解糾紛、分配勞役、處理公共事務與對外協商等,賽夏語稱此種角色者為「kakupazaan」,主要是榮譽性的地位,雖然有公共事務的處理權力,但並沒有明顯的其他特權;選任後多服務至其過世,再由部落中推出新的繼任者。賽夏族的社會,較強調個人能力表現的平權社會,沒有個人或社群固定壟斷生產資源或政治特權。

年齡階級
由於賽夏社會主要依賴父系氏族親屬組織做為部落整合的力量,而父系氏族成員,透過「敬老」的思考邏輯和行為規範,建立出天生的年齡階序意識,賦予了年齡較大的長者較高的發言權和決定權力,各家戶、姓氏的男性「長老」是每個小群體中,最重要的秩序控制和仲裁調節者。更大規模跨部落的全族性事務,則由各姓氏長老在全族性祭典聚集時相互商議協定;討論時,各姓氏長老之間並沒有地位層級的差異,而是透過信仰力量,在祖靈面前遵守和諧共處、不得爭吵動怒的祖靈訓示,達成最後協議。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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