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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根柢於「道德」,首先從家庭起,並以倫理為前提,達到倫理行為指向的目的,或者其目的演繹出來的規範全是具體的,而且客觀及實在的。現在我們將倫理行為指向的目的來說:它有三個對象的目的及三個主體目的。這些目的必然是與現象世界中具體存在,譬如家庭來說:要與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等,建立一個相當互愛的關係,並進一步地與人身具體的「靈」的存在之神建立真實和善美的關係(亦即先要與自身上的神建立關係,始能無疑地與大自然神建立關係)。因為這樣的目的是客觀而具體的。所以愛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的規範也是一個被客觀和具體所決定。原理上說:它絕對不忽視「人」的事實存在性,建立一個「人格」基台的特定位置或立場。所以從不提出空泛,或抽象的標準。諸如不管任何時間、地點及環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箴言。甚至在一個人所付出的互愛當中,按其所愛的對象之差別而有不同的愛的方式是事實。加以因時因地其立場不同也需要不同的態度,這也是很自然的。反之同樣的行為,若其方向性、時間性與量方面背離目的時應被視為惡。這是什麼原因呢?他先設立目的,而後一個人行為的善惡便取決於其與目的之關係,且一個人行為的規範按其位置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若這一切都是確實的話,那麼,道德法則之普遍而絕對的保證何處可尋呢?所以道德要有神聖感,道德應要有神德配合,因為神德是從道德中實質行動出來的,也是道德的實行者便是神。
人類若要實踐道德規範的重要性,是「經典」為基準,或「人」為基準呢?我認為要以「人」為基準的,唯人才能實踐經典成為神行為之基準,同時也成為一個完整道德行為之基準。若僅以密守經典,只在經典中尋求理想,他仍可能會覺得人生不快樂。因為它的行為不能從經典中做出來,而只為求理想反來拘束自己,而且行為也不能博得眾人的讚賞,則人們無法瞭解他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若實行神德,存在的神成為道德基準時,人就不致會失去為人的價值,同時也不會去誤斷人的事了。
從道德歷史觀的立場來看現代人的生活、道德的起始至罪惡歷史的終結,其中由神主宰的「善」為歷史的起點,至終末是由「天」攝理的一切為終結。即是實現個人的善惡,家庭的善惡,社會的善惡,國家的善惡,及世界的善惡,作為地球順逆考量人類(善即天降之福,惡即天降之禍)。但是「大道無情」或「太上有情」,每當在天攝理路上迎接到終末時,神總是將人類引領到以神為中心的理念圈裡,但這時候全要賴事神的宗教家或鸞手,乩僮之身上,發揮以神慈悲的自身責任,揮書或傳遞神的大愛,渡世救人類。如此能斷絕罪惡而回到善的立場。這樣做到了,亦正是神之慈悲,亦復人亦慈悲「天人一體」的力量。
神並不是坐在榮光及尊貴寶座上的一位,而是為了拯救因墮落而深陷於生死輪迴的人們,受苦過來悲傷嘆息與痛苦的神。譬如我而論,信仰神,崇拜神的目的,是為學習神,如神一般有創造能力,及救人以身為犧品,晝夜匪懈,不分季節,不分環境,一心一意以為成就神的旨意而投入。
其實人本有雙重的結構,一是「大生」連結到「愛」且追求縱的特性,另一個則連結到「心(道德)」它是「廣生」,體作橫的運行。人之結構所以會如此,是為了連繫這二種特性,達到肉體的性格與心靈的性格合而為一,代表著人格的特性,與神德靈的特性。汶羅祖師曾有一次在我的夢中問我:「你到底愛別人有多少呢?你可曾冒著生命的危險去愛一個人嗎?你曾經愛過多少人呢?你愛人的程度將造就你心中的愛!」這點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神用來創造理想世界的原理,神的真愛只有從「為別人而活的生命」開始。神的理想對象只有在「為別人而活的人」中出現。人的平安與福壽也只有在通過「為了別人而活」的關係中才能得到。四十年拜神和從事道教工作,我就會悟到此點,也祇是提供於同學們來參考。
文出:高雄文化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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