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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伊斯蘭教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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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 01:35: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教法有關穆斯林宗教、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等方面的行爲法規。亦稱爲穆斯林法或教法。它是在《古蘭經》和聖訓的有關內容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形成於7-9世紀。在中世紀政法合一的伊斯蘭國家中,它起著國法和指導社會生活的作用。以後,隨各伊斯蘭國家封建體制的瓦解和社會的變革,在多數伊斯蘭國家,伊斯蘭教法中有關社會間題的內容,有的已適應時代的需要而變化,有的已逐漸爲現代法律所代替。

  伊斯蘭教法的來源

  《古蘭經》——除制定宗教禮儀,規定穆斯林的義務外,還對殺人抵償、戰爭、戰俘、飲食、婚姻、借貸、釋奴、財産繼承以及道德規範等都作了原則規定,由於《古蘭經》被認爲是安拉的啓示,其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認爲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學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據。

  聖訓——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認的門弟子言行的總稱,是對《古蘭經》有關律例的原則規定的解釋和補充。因此,絕大多數教派都將公認的聖訓作爲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之一。

   類比——隨著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和阿拉伯帝國疆域的迅速擴大,經、訓明文規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決穆斯林社會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於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學者和司法者)對所遇到的新問題,首先根據經、訓原則進行處理,在找不到合適的經、訓依據時,便把所遇到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相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制定新的法例,稱爲“類比”。

  公議——又譯“簽議”,原指伊斯蘭社會全體一致同意的意見。早期的公議一般是指哈裏發處理案件、解決重大問題時,通過集體協商所作出的決議,後來發展爲將教法學家根據經、訓精神創制律例時的一致意見,也稱爲公議。各教派對公議的含義和參與公議的人的資格雖有各種不同見解,但多數派別認爲公議也是制訂法例的一項依據。什葉派中的十二伊瑪目派、伊斯瑪儀派等認爲先知之後,伊瑪目的裁決高於一切,不承認其他人的公議。認爲在最後一位伊瑪目隱遁後,教法學會則可依據經、訓和伊瑪目的言論解釋和創制新的律例

文出: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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