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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說的“聖行”﹐應當有三種不同的內涵。 這三種意思往往當作同義詞﹐交叉使用﹐但有時須有明確的區別理解和對待﹐就不應當混淆不清。
第一個意思等同於“嘉行”﹐許多阿訇稱之為“副功”﹐根據伊斯蘭法制和習俗﹐應當受到鼓勵和嘉獎的優美行為﹐如講究衛生﹑禮拜前用“米什瓦克”(一種芳香細樹枝)刷牙﹑男子留鬍鬚和其他善行。這樣的行為達不到“瓦智布”(當然的責任)那樣的高度﹐作為瓦智布的行為﹐如天命拜以外的聖行拜功﹐做則得真主嘉賞﹐忽略者將在後世受罰。 而嘉行則沒有這麼重大的責任和義務﹐屬于第二等級﹐“為之則美﹐不為則無過”。
第二個意思就是通常說的“聖訓”﹐是指經過早期聖訓學家如伊瑪目布哈里一生嘔心瀝血收集﹑求證和篩選而認真確定的先知穆聖確切語錄﹐每一段聖訓錄都經過嚴格的考證﹐引述確鑿的證明人和收集的地點。 世界各國的習慣稱各種聖訓集為“哈迪斯”﹐而對【古蘭經】則稱之為“基塔布”﹐對這兩種基本經典加以區別。
第三個意思是真正意義的聖行﹐也有文字記載﹐多是早期的聖門弟子和大伊瑪目對先知穆聖行為的描述和故事背景介紹。 有許多“聖行”未必都是先知穆聖自己做過的事﹐而很可能只是他對弟子行為的認可﹐對弟子們的信仰和生活問題的解答﹐也有些事他沒有做過但告誡弟子們將來可以做的事﹐如在伊斯蘭曆的第一個月的初九日應當守齋一天。
以上這些都歸納為“聖人的品行”﹐簡稱“聖行”﹐與前兩類有很大的區別。 這一部分的意義最重大﹐是全部伊斯蘭法制(沙利亞)的基本依據﹐包括五大類行為的法律準則﹕當然的行為“瓦智布”﹐嘉美的副功行為“遜尼”﹐允許的行為“穆巴哈”﹐厭惡的行為“麥克魯海”和禁止的行為“哈拉姆”。
伊斯蘭信仰的聖訓和聖行幫助穆斯林社會確立了行為的規範﹐體現了【古蘭經】對信士的具體要求﹐正如伊瑪目布哈里說﹕“穆聖的性格就是【古蘭經】。”
文出: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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