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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李坤建/新竹報導】
一輛貨車半年前行經台一線限速五十公里的新竹路段時,被測速器拍到時速一百廿三公里、裁罰八千元;業者不服檢附衛星定位行車紀錄向法院聲明異議,車廠並證明同款貨車載滿貨物不可能如此高速行駛,法官審理後撤銷原處分免罰。
竹市警察局交通隊長陳樹榮表示,這支八十六年間採購、型號Gatsometer的愷速類比測速器,經國家標準局檢驗合格,也有定期檢測與校正,準確性相當可靠,過去從未接獲過類似聲明異樣,應屬單純個案;不過,異議人既然舉證說服了法官,警方尊重法院判決,不會上訴。
據了解,這支位在竹苗交界的爭議測速照相桿,去年一至六月開出五千七百四十四張罰單,下半年度也相去不遠,罰單數量位居市警局開單量第二名;陳樹榮表示,過去曾被開單的民眾若有異議,可持罰單向監理單位申訴,交通隊予以回覆;若還是不服,交通隊則移送交通法庭裁決。
裁定書中指出,這輛約三噸半、登記竹縣竹北市的營業用小貨車,去年十一月四日晚間北上行經新竹市中華路五段時,被架設在八十三點五公里處的測速器拍到時速一百廿三公里;貨車公司接到罰單後,因該路段限速五十公里,等於是超速七十三公里,警方以惡性超速為由開出八千元罰單,且被記違規點數三點、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
貨車公司向法院提出異議,指出公司每輛車都有加入衛星管理系統,廿四小時全天候記錄車輛行駛狀況。經向管理公司申請紀錄列表查詢,貨車在上述時地車速約六十公里,使用三年餘的貨車載滿貨,不可能開到一百廿三公里;管理公司也向法院證稱,客戶的資料記錄後直接儲存在公司主機,無法事後竄改。
裁定書說,法官審理後向車輛原廠查詢,同款貨車原廠設計的最高速度為每小時一百廿一公里,證人並非受雇於異議人所屬公司,當無故意杜撰迴護異議人的必要,其證詞應堪採信。
法官認為,駕駛人知道貨車裝有衛星定位系統監控車速,應會較謹慎駕駛,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採取對異議人有利的認定,撤銷原處分免罰。違規罰單是所有駕駛人最不願收到的
可是烏龍罰單卻又是滿天飛
醫時不察就會花錢破財尤其
告發單位
往往從嚴認定
完全不考慮事實
狀況只有自己多一分小心少一分損失
部座位自己安全考慮
還是別違規
才是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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