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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上三個法學派相比,罕百里(780一855)派出現的稍晚一些。創始人罕百里以聖訓學著稱。 在法學方面,他強調聖訓的作用。他又是一位著名聖訓學家。
罕百里教法學派的特點:
1.嚴格遵守經、訓。
罕百里學派認為《古蘭經》是永恆的。 作為教法第一淵源,在制定教法、裁決律例時具有絕對、至高無上的地位。 該派對聖訓的考証和甄別比較寬松。
謹慎使用公議類比。
罕百里學派認為經、訓原文可以解決信仰方面的各種問題,在宗教功修和世俗事務中謹慎運用公議和類比,在運用公議時,僅承認聖門弟子的公議。 而類比只是在沒有經、訓原文和聖門弟子的言論可運用時才不得不使用。
極力反對個人意見。
罕百里學派以保守傳統而著稱。 他認為制定教法時必須有《古蘭經》、
聖訓或聖門弟子的言論作為依據,排斥理性,不接受個人意見。
文出: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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