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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電子腳鐐鎖不住慾火 男子性侵假釋再犯回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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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4 09:02: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花蓮一名性侵假釋出獄接受電子腳鐐監控的劉姓男子,涉嫌於日前猥褻國小女童經指認後送辦,結果遭花蓮地檢署撤銷假釋,並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送回監獄服刑。
今年63歲的劉姓男子從20多歲起,就因性侵案件經常進出監所,至民國83年間涉嫌連續性侵、猥褻女童等多起案件被逮送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入監服刑,但因獄中表現良好,於今年10月間假釋出獄。

劉姓男子雖遭電子腳鐐監控且晚間又被禁足,但卻於12月20日下午利用白天的時間,從壽豐鄉志學村住處徒步約10公里,前往鄰近的月眉村部落尋找作案對象,結果發現一名8歲女童,劉姓男子以糖果誘騙女童帶到偏僻地點加以猥褻。

被害女童的母親事後察覺情形有異報警處理,吉安警分局清查可疑治安人口後,懷疑劉姓男子涉案可能性相當大,但卻難以相信帶著電子腳鐐還能作案,不過在傳喚到案經被害女童指認後無誤。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表示,劉姓男子在假釋時,檢方就已考量到再犯率可能很高的問題,除採取電子腳鐐監控外,還特別限制不得接近學校,晚間8時至隔天凌晨5時也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沒想到劉姓男子竟利用白天逃避監控犯案。

劉姓男子昨晚在警訊時坦承犯案,並供稱是因為壓抑不住習慣性衝動才會再犯案,全案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後諭知撤銷假釋,檢方並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劉姓男子於今天再度送回牢籠服刑。

新聞來源:中央社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0112308101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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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另外現在還有所謂的"三振法案",就是說類似像這樣不受教的犯罪者,就會判得相當重,最重會是無期徒刑。
欲犯罪者請三思。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2: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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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4 15:48:5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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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4 21:44:46 |只看該作者
對這種人是真正不能再如人權團體所謂的人道了啦!犯錯的人能講人道,那受害的人活該倒楣嗎!要把這種人卡擦掉才對

座天使(七級)

Just follow your fee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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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4 22:27:44 |只看該作者
雖然俺不知道電子腳鐐是瞎咪
但是這種再犯機率高的對於假釋
就不行太輕易
不然對被害著要如何交代勒
孰可忍 孰不可忍 能忍則忍 忍無可忍 無須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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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5 00:18:21 |只看該作者
人權團體太看重犯人的人權
卻忽略了被害者的人權
導是很多犯人都沒有受到他應受的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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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5 21:48:24 |只看該作者
人權團體注重犯人的人權,是因為被害人不是他們的親朋好友,
若是被害人是他們的女兒,看看他們是不是也一樣那麼注重犯人的人權
。搞不好會想親手宰了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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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9 16:14:48 |只看該作者
真是他奶奶的王八蛋,這種人不用跟他客氣,

小弟的看法,如果他是去找30歲以上的婦女,小弟或許不會如此不平,

一哥未成年的女孩,還未滿10歲,真是過份,這種人應該來個當眾鞭型,

法令應該要改拉,這是算強制性的,叫他去當兵,操死牠,一天站5班哨,一天給他睡6小時,

或是要他去做勞力,例如礦工,幫忙搬東西,因為小弟也不清楚再監獄裡面,是做什麼事。

如果刑法可以試辦很累,煎熬的作法,多少會有讓人不敢去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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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9 19:02:37 |只看該作者
這種該死的畜生放出來有屁用阿又不能造福社會就給他直接剪掉
不然的話出來再犯或帶壞其他人不就變相破壞社會秩序嗎?
就像之前大大講的可以叫他去當兵操死他就沒   精力  去欺負小女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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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31 12:10:16 |只看該作者
這種畜牲應該在第一次就判死刑才對 不然還等他犯錯第2次又造成另一起悲劇才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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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 02:18:56 |只看該作者
雖然科技發達.但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還是會被破解的.對於這種性侵犯.
除非他死.否則還是會再犯的.
心理的病是很難醫治的更別說輔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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