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2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原告與被告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9-13 01:36: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原告及被告是存在於法院上相對應的雙方,當事人需具備當事人能力,也就是有權利能力之人才可以成為原告或被告。

  由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條例當中權利能力是指得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和資格。權利能力的存在並不要求民事主體具有一定的判斷和識別能力,因此,一般而言,自然人在出生之後、死亡之前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能力。

  但具有當事人能力並不一定具備訴訟能力,若要提起訴訟則須具備訴訟能力。而訴訟能力之人可由民事訴訟法第45條可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以民事訴訟法而言具有民法之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至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是無訴訟能力人。

  例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若要提出訴訟則需經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特別代理人如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9-28 08:3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