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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認識「離婚證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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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6 18:39: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既稱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男方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協議,始足當之。 若配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離婚效力。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必須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另外,請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樣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離婚協議書乃是欲離婚之夫妻為了處理離婚相關事宜所訂定之「契約」,在法律上,有彼此曾以「書面約定事項」之證據力,事關離婚後諸多的權益保障,若離婚協議生效後,一方不為履行約定事項時,他方可持該離婚協書請法院強制其履行。所以,離婚協議書上所載約定事項,是否正確清楚,並是否有證人以合法程序簽名蓋章等,極其重要,不得不謹慎為之。

據此,鑑於大眾雖知離婚協議書之格式要件,卻時常忽略了隱藏在其中的法律知識,例如證人的適格、是否合法見證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之安排,致於日後經常發生離婚無效之情形。聯晟法網提供「離婚證人」與「代擬離婚協議書」之服務,離婚證人均由專業法務人員為您服務,且皆是法律系畢業之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您更專業的法律意見,為您把關離婚程序的每一個細節,使離婚見證不再瑕疵百出,導致日後發生訴訟之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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