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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12:30)
愛神是誡命中最大和第一要緊的(太22:37,38)。因為沒有甚麼比神更大,而我們是神所創造,所救贖的,我們是屬神的,一切好處,需要,無不從神而來。所以應當愛神,這是神的命令,也是我們的本分。這是我們愛神的表示,因為許多最寶貴的應許都是為愛神的人的(羅8:28;雅1:12;2:5)。所以我們當追求愛神,將這個看為比甚麼都重要。
神的每一個兒女都應有愛神的心,但當我們愛世界的時候,就失去愛神的心(約壹2:15),為此不能愛世界,也不能同時事奉兩個主(太6:24)。這裡的誡命,不只是說愛神,乃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愛神,這包括我們的靈魂與身體,包括我們的情感,思想與意志,包括我們的存心,動機與行為,包括我們整個的人,以及整個的生命與生活。而且要「盡」到所有的地步,也就是要完全地愛神,不是大半,較多地愛神,也不能保留幾分,乃要像主愛我們那樣地回敬祂。
來源:每日天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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