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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借錢給別人時是否須訂立字據才有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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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2:02: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案 例

    林先生在市場經營一家雜貨店,最近因為景氣不佳,資金調度上發生困 難,於是向隔壁經營飲食店的好友陳先生商量,希望能先借用一點現金週轉 一下,並約定二個月後即返還,陳先生二話不說,馬上拿出廿萬元借給林先 生,原本冀望林先生主動寫張借據或開支票為憑,詎林先生拿到錢後,一直 沒有動靜,陳先生因為與林先生是商場上的好朋友,又是隔壁鄰居,不好意 思開口,每次碰面總是話到嘴邊又吞了回去,直到借用期限屆滿,陳先生要 求林先生返還那筆借用的廿萬元,林先生竟然不認帳,推說當初借用時沒有 立借據,所以雙方金錢借貸關係不成立,拒不返還。

解 析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金錢借貸當然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方式,又 區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者,即法律上規定其方式,凡法律 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民法第七百六十 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即是;而不要式行為則不 拘任何方式,也就是不須履行一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行為。法律行為通常以 不要式行為為原則。

    法律行為的方式,為法律所規定的,稱為法定方式,如前述民法第七百 六十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如果不依照法定方式去做,就會變成無效,但是法 律如果另有規定者,則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例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不 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 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話 ,若要發生期限的效力,就非要訂立契約不可,未訂立契約者,其租賃雖非 無效,但卻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將來要收回房屋,就要受到土地法第一百 條的限制,不得不慎。

    案例中林先生向陳先生借錢,即屬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消費借貸 ,該金錢借貸契約民法上並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訂立,因此雖然沒有寫借據 ,並不影響金錢借貸契約的成立,林先生之所以主張借貸關係不成立,主要 係認為當初借貸時他沒有寫借據給陳先生,然借貸行為既然是不要式行為, 寫借據僅是為了保全證據而已(作為將來求償的憑證),並不是金錢借貸成 立的要件,所以他們的金錢借貸仍是有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林先生否 認借貸的事實,陳先生要提出告訴請求給付借款的話,必須提出其他證據( 如證人)來證明,才能在訴訟上取得勝訴的機會。如果舉不出任何憑證,就 有可能被法院駁回,遭到敗訴的命運,屆時豈不「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 ,奉勸諸君,借錢給別人時務必要訂立字據,以免將來投訴無門。

    (本文作者:陳福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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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2:15:47 |只看該作者
關於這樣的案列還真是屢見不鮮,借錢給別人真的要三思,如果可以讓他自己家人想辦法或者去貸款,
畢竟自己辛苦賺的血汗錢也是一點一滴掙來的,
像我現在如果有五千或者萬元以上的金錢往來都會簽本票跟借據,
借的當下百般求全,但是要求還錢就又變了一個人,能不有金錢往來是最好,才能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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