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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新版《不能沒有你》親爸終能認領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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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00:39: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非婚生的四歲女童娃娃(化名),因已婚的生母與前夫離婚後,雙雙下落不明,致從出生即由生父阿健(化名)撫育的她,無法名副其實的成為阿健的女兒;後經彰化縣議員張雪如協助奔走,終獲內政部以大法官會議第587號解釋文解套,父女倆昨日開心到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為新版的《不能沒有你》畫上幸福句點。

  阿健在21歲那年,在網路上認識小云(化名),交往半年後同居,小云後來懷孕,阿健興奮地提議結婚,但小云總以各種理由搪塞,直到97年7月娃娃出生,阿健要去報戶口,才知道小云已婚,且才剛在生娃娃的前一個月與前夫離婚。娃娃雖然報了戶口,但名義上卻是小云前夫的孩子,更慘的是,娃娃滿月後,小云也不告而別,從此人間蒸發,連她的前夫也不見了。

  明明是自己的骨肉,卻姓著別人的姓,在法律上,父女倆更是毫無關係。阿健不能成為娃娃的法定代理人,連辦健保卡都不行,為此他帶著娃娃去做DNA檢驗,又上法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但總因阿健「不適格」而一路敗訴,奔走了3年多,完全沒有辦法。

  今年7月,阿健抱著娃娃找上縣議員張雪如求助,張雪如幾度與縣府社會處研商,卻也找不到立即有效的解決辦法,只好透過媒體將阿健父女倆的故事公諸於世,引起內政部重視。

  內政部遍查相關法令,同意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3年12月30日所做的第587號解釋文來解套。該解釋文意旨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經查阿健對娃娃確有撫育之實,且DNA鑑定結果也證明兩人有無法排除的親子關係,參照大法官解釋文及民法立法精神,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血統之真實性為考量,因而同意由阿健認領娃娃,並辦理登記,未來如有人提出異議或反證,再視情況處理。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若不符合本條規定者,即為「非婚生子女」。

本新聞案例,小云懷孕時(即受胎時)仍與別人有婚姻關係,故不論親生父親是誰,該胎兒出生即為該婚姻關係下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即有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者,僅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縱使為「親生父親」,如本新聞案例之男主角阿健,亦無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大法官釋字587參照)。

〈認領〉
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
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2. 父親為「親生父親」。若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則無從主張認領。

本新聞案例,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故親生父親無從主張認領。

〈收養〉
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即收養有一個基本要件: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

本新聞案例,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得主張收養,惟須經該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 綜上所述:
1. 子女現為「非婚生子女」:親生父親主張認領即可,不可主張收養。
2. 子女現為「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僅得主張收養,不可主張認領。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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