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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偷東西也打卡 昭告天下賴不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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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7 00:50: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臉書使笨賊無所遁形!在通信行工作的邵姓男子,有上臉書「打卡」的習慣,日前在高雄市看完午夜場電影,散場時竟順手牽羊摸走遺失招領物,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誰知警員竟找上他,打開臉書秀給他看「這是不是你在戲院裡『打卡』?」邵某啞口無言,警員笑翻,並說「行竊還打卡,根本就是昭告天下『賊出沒,注意』,不抓你就太對不起自己了!」

  上網在臉書(Facebook)打卡,可即時顯示自己所在位置,也可找到當時也在附近的親朋好友,不少愛用者透過它和朋友分享生活動態。

  曾姓婦人上月28日凌晨看完午夜場,把手提包遺忘在座位,被觀眾發現交給服務員,服務員因忙著清場而暫放置物台,事後竟不翼而飛;曾婦說,手提包和裡頭的皮夾都是義大利精品品牌「BOTTEGA VENETA」,合計超過6萬,另有4萬多現金、2支車鑰匙,「更換晶片鎖又要3萬元」。

  警方和業者調閱監視畫面查看,發現穿紫藍色運動背心的男子涉嫌重大,說巧不巧,員警的友人也從畫面認出嫌犯:「咦?我剛在朋友的臉書看見這人哩,他有在戲院『打卡』喔,他的體型健壯,穿運動背心,很顯眼呀。」
  警方檢視臉書,查知男子打卡時間是28日凌晨零時21分,地點就在高雄大遠百威秀影城看電影「特種精英」;其友在零點33分問他「好看嗎?」他回家後在2時56分回覆「很好看,五顆星」。

  警方根據臉書資訊找上門,邵某先說警方認錯人,又說「我要上班,不會去看午夜場電影啦」,員警一聽,白了他一眼,出示臉書的打卡頁面,「不然你說,這個打卡的人是誰?」邵嫌看見自己的「賊蹤」動態,當場傻眼。

  警方從邵嫌住處起出提袋、皮包和皮夾等贓物,但現金已被花光,邵嫌工作收入其實不錯,他說因一時貪念才順手牽羊,願賠償,警方仍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邵姓男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刑法上之竊取,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其對物的取得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的動產加以移轉並且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

竊盜罪未遂與既遂的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

若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之使用竊盜,而認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別,惟如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行為,縱使事後物歸原主,得否謂僅屬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自非無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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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7 18:34:01 |只看該作者
哈哈
真是個阿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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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7 21:35:39 |只看該作者
現在智慧手機越來越頻繁了,幾乎人手一支
大家也都習慣去哪就打卡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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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9 12:00:38 |只看該作者
太離譜了.人免不了一個字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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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20:27:25 |只看該作者
重點真的是有錢人比較有偷東西的習慣...真的不知道為什麼,而且有些有錢人比較蠢..
珉石雕琢總成器,倫理有序可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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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22:54:38 |只看該作者
我只能說真的是笨到可以
這就是手機上網已經變成一種習慣性
習慣性打卡不知不覺就拿手機出來玩了
被抓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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