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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為升等使用詐術 教授吃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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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3 00:41: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曾獲救國團青年獎章、前逢甲大學自動控制系陳姓女教授,涉嫌為升等副教授、教授,一再變造著作,讓校方誤認其在相關論文期刊上發表著作予以升等,遭檢舉後資格被撤銷,她也主動離職,台中地檢署偵結,依詐欺罪嫌將她起訴。

  現年四十歲的陳教授,於八十九年進入逢甲大學擔任助理教授、九十四年一月升副教授、九十七年底升教授,但隔年即遭檢舉她的著作涉及變造,校方逐一清查其提出升等送審的著作,發現她升副教授、教授時,論文均涉嫌變造。

  陳女明知其在並未在「Journal of Guidance,Control,and Dynamics」等論文期刊上發表著作,卻向逢甲大學教評會委員訛稱,確有「公開發表」著作,讓校方陷於錯誤評定合格,予以聘僱副教授、教授。

  案發後,經校方查證屬實,已撤銷陳女的副教授、教授資格,且十年不得再提升等,陳女也主動離職。

  陳女否認犯行,辯稱都有在期刊投稿,早期用郵件投稿,現在用e-mail投稿,她拿到抽印本,就會認為是已刊登,目前很多期刊都是電子期刊,不一定會有紙本。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

(3)處分財產: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亦構成詐欺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以詐欺手段取得之物係財產上之利益,亦是構成詐欺罪。又何謂「財產上之利益」?財產利益,乃指財物以外之一切有形或無形無法律原因之財產利益,舉例而言,甲提示偽據,主張其有債權及抵押權,甲取得之債權及抵押權就是利益、提出偽造之契約使法院誤判而得利等等。

本案件中,檢方函轉外交部查明,陳女所提著作是否在各美國期刊公開發表,最後查出其所提供之出處查該期刊及若干電子期刊資料庫,均無結果,證明其並未在期刊上發表論文,認定陳杏圓施用詐術,向教評委員謊稱有於各期刊上發表著作,導致教評委員陷於錯誤、通過她的副教授、教授資格升等申請。

換算陳女利用詐術取得副教授、教授資格,從九十三年度下學期到九十六年度間,升等副教授的每月薪資差額五六一八元,到升等教授的五六九九元合計共詐領廿三萬餘元。因而依詐欺罪嫌將她起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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