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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攝影記者搶拍衝突 遭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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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00:36: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信義威秀影城日前舉行電影首映會,發生兩名娛樂線攝影記者,為了搶拍畫面爆發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事後,檢警向同業調閱拍攝影帶調查,卻遭兩造當中「先出口辱罵他人」的杜姓攝影記者恐嚇。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傷害、恐嚇等罪嫌,將這名攝影記者提起公訴。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說,杜姓攝影最後被檢方依照傷害、公然侮辱、恐嚇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杜姓攝影師為了搶拍畫面和同業鬧翻,他馬上以「你拍的東西都是垃圾」公然侮辱同業,涉及到公然侮辱。刑法上之公然侮辱,只需要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而且兩人隨後在採訪現場打起架來,全程通通被現場另一名蔡姓攝影拍下,此部分又觸犯了傷害罪。

事後,蔡姓攝影將影片提供檢警調查,卻被杜姓攝影發現。隔幾天,杜姓攝影在另一個採訪現場碰到蔡姓攝影,他卻恐嚇對方說:多管閒事,下一個換你倒大霉。恐嚇罪不含有詐欺的性質在內,是指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的手段,使其發生畏懼心者,即為恐嚇。簡單來說,是指以將來惡害的通知恫赫他人,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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