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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盧姓女子與竹科工程師交往,由於盧女已懷孕,於是與男友協議登記結婚,雙方也同時簽好離婚協議書,約定在小孩誕生後同時離婚。卻不料盧女事後反悔,不願離婚。男友於是向法院提出婚姻關係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證人並未親自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律教室:
舊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但在96年5月23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因此,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年5月23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又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祇須有行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故知結婚證人之要件需「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新人結婚時仍須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覓妥二人以上之證人在結婚書面上簽名。
本件聲請婚姻無效的官司,判決的重點在於「結婚證人簽名的效力」,兩名證人均係女方之同事,且與男方並不認識,亦未在場親見簽名,並無進一步確認男方是否有結婚真意,故即使雙方有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卻因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致使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
實務上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大眾雖知結婚證書的格式要件,亦知道要辦理登記,卻時常忽略了隱藏在這些繁瑣程序中的法律知識。近年來結婚無效之訴,判決關鍵幾乎都是在「證人」,若證人雖於結婚證書上簽名,卻未確認當事人結婚之真意,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結婚效力。最常見的情況,夫妻各找自己的友人當證人,並分別各自請證人簽名,證人僅對當事人之一方的結婚意思有認識,卻不知曉他方的結婚意思,此時,證人的簽名就有爭議。
故最保障的作法,即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證人能夠確認彼此雙方的結婚意思,避免爭議。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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