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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10-5 01:42 編輯
反訴是由訴訟中當事人被告提起。
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
本訴中的原告→反訴中之反訴被告;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反訴原告。
刑事訴訟法第338條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刑事部分,只可以對自訴的案子提起反訴;對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是不能提反訴的。
例如:大雄向法院告胖虎傷害,胖虎反訴大雄誣告。
民事訴訴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訴分,在提反訴時,除了本訴的原告外,對於相關的人都可以一併提起反訴。
例如:張三告李四請求返還房屋,李四反訴告張三,確認張三對房屋無所有權,並請求張三要返還房屋。民事訴訟進行中,張三實在看不爽李四,就夥同朋友甲、朋友乙打李四。那麼李四除了可對張三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外,連同朋友甲、乙都可一起提告,而使其成為反訴被告。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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