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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結婚保證書落空 女怒噴漆遭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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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 00:48: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子曾小姐去年拿出男子吳先生簽署的「結婚保證書」,指曾任士官長的吳男逃婚,交往十年來只想跟她上床;吳男則反駁曾女是恐怖情人,「每次見面都要炒飯」,他像在當鴨(指牛郎)。

  雙方翻臉後,曾女今年五月底拿噴漆去吳宅大門噴寫「敢做不做當吳XX士官長」,檢方昨依毀損罪將她起訴。

法律教室:

一、民事上:
該女子雖與吳姓男子簽立”結婚保證書”,要男子履行結婚之承諾,但因涉及人性自主權,故不得強迫吳姓男子履行,此觀之民法第 975 條之精神即明。另此部份之約定有背於公序良俗,故該約定為無效。

二、刑事上:
刑法上之一般毀損罪,係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為要件。毀棄、損害是從物的物理性的外型來界定;致令不堪用則是是從功能上去界定。

故該女子於他人大門噴寫「敢做不做當吳XX士官長」,雖然並未損及大門之物理功用,惟因大門亦有美觀之功能,故亦構成毀損,主觀上有故意,成立本罪。

而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部份,因曾女僅噴寫「敢做不做當吳XX士官長」,並未使用減低人格價值之侮辱言語或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僅涉及個人意見之主觀評價,故不成立此二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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