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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討論法學家對聚禮所規定的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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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9 00:20: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根據聖訓,聚禮必定的條件與夥禮的條件一樣。即:男性、自由民、健康者、居家人、無緣故者。除此外部分法學家所規定的條件是無根無據的。我們足以用撒黑布勞德的主張求證。他說:聚禮拜跟其他拜功一樣,沒有什麽不同之處。這就駁斥了有人所主張的某些觀點。如聚禮必定的條件是:要有德高望重的領拜師、大城市、特定的人數等。無證據說明這些主張都是聚禮的可佳條件,更算不了什麽聚禮必定的條件。如果兩人合禮了聚禮。那麽,他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若其中的一人做了演講,那麽,兩人都遵行了聖行。否則,只放棄了一件聖行,假設不是什哈布之子塔勒格傳述的聖訓——“夥禮聚禮是每個穆斯林應盡的義務”,那麽,一人獨自可以象禮其他拜功一樣禮聚禮。

至於哈桑巴士拉所說的四人舉行聚禮必有一位官長。衆法學家闡明這種主張不是聖訓,也不是聖門弟子的遺訓,其實聚禮是真主規定一周只禮一次的功修,也是伊斯蘭的一種教義,可歎的是在衆法學家之間所發生的各種流言蜚語、偏見及虛僞的演繹是足以令人吃驚的。

有的學者主張:演講相當於兩拜,若失去演講者,其聚禮不成功,持這種主張的人好象沒有聽到這段聖訓:“誰失去聚禮拜的一拜,令他再補禮一拜,他的拜功是成功的。”有的學者主張:包括領拜師只要有三人,就可以舉行聚禮;有的學者主張:四人;有的學者主張:七人;有的學者主張:九人;有的學者主張:二十人;有的學者主張:三十人;有的學者主張:四十人;有的學者主張:五十人;有的學者主張:七十人方可舉行聚禮;有的學者主張:人數不限,越多越好;有的學者主張:聚禮只能在有成千上萬居民的大城市舉行;有的學者主張:有大寺和沐浴室的地方舉行聚禮。有的學者主張:必須有最高元首參加,如果元首不在或現有的元首不是公正廉明的,那麽,不必禮聚禮。象上述這些主張,絕非是以天經、聖訓爲依據,是這些人自作主張。其實,這一切跟純潔的教律格格不入,凡公正廉明、立場堅定、領悟天經、聖訓者都能分辨這些道理。誰犯錯誤,自食惡果。只有天經、聖訓才能在衆仆之間作出正確的裁決。真主說:(如果你們爲一件事而爭執,你們使那件事歸真主和使者[判決])(《古蘭經》四:59)。真主說:(當信士被召歸於真主及其使者以便他替他們判決的時候,他們只應當說:“我們已聽從了。”這等人確是成功的)(《古蘭經》二四:51)。又說:(指你的主發誓,他們不通道,直到他們請你判決他們之間的紛爭,而他們的心裏對於你的判決毫無芥蒂,並且他們完全順服)(《古蘭經》四:65)。這些天經充分說明了解決矛盾和分歧的唯一途徑是真主和他的使者的裁決,真主的裁決是《古蘭經》,使者的裁決是《聖訓》。真主沒允許任何一個知識淵博的仆民,提出在天經、聖訓中無證據的一些主張。若實在無證據時,允許法學界的演繹家發表其主見,但不允許他人採納那種無根無據的主見。

令人遺憾的是,有些著書立說的人們,不但在書籍中發表了自己的主見,而且命令一般目光短淺的人相信它、執行它。其實這種作法是極其危險的。因爲這種荒謬的主見不僅僅流傳於某一派、某一地區、某一時代,而後輩沿襲相傳後,誤認爲它是從天經中擇錄的。總之,一般功修中象上述無天經、教法和理性證據的個人條例和主張太多了。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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