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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夫常半夜擲筊擾安寧 妻訴離判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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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 00:01: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市黃姓男子經常半夜起來,神桌前擲筊長達1、2小時,妨礙鄰居和家人安寧,其妻忍無可忍訴請分手,高雄地院認為已構成離婚要件,判決她勝訴。

  結婚10多年的黃婦指出,其夫曾因贓物等罪,判刑7月確定,並經常在酒後摔家中物品,甚至半夜起來,到頂樓神桌前擲筊,長達1、2個小時才肯罷休,依「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

  黃出庭應訊,不否認妻子上開指控,但強調未妨礙他人,不願意分手。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黃喝酒鬧事、半夜擲筊等,有鄰居向黃婦反映,認定確有其事,並傳喚子女作證,認為黃妻所提符合離婚要件,同時判監護權判歸妻子所有。

法律教室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有以下10種: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一方虐待他方,不堪同居。四、夫妻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他方,以致不堪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並處於持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的惡疾。八、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十、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外,同條第2項為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件中,黃男與妻結縭10多載,脫序行為層出不窮,除了曾因犯罪入獄服刑,甚而在家中酒後怒摔物品,並經常於半夜起床擲筊,其可能已經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精神虐待。又黃男諸多不當行為,確實已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兩造間已失去賴以維繫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與互愛,更無法期待雙方繼續維持、經營婚姻,因此法院判准雙方離婚,更亦因此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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