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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訟事件的「利息」怎麼算?(金錢借貸—約定清償期),關於金錢給付之請求,除「本金」外,可連同或附帶對於「利息」之請求。
案例一:
乙向甲借錢24萬(未約定利息),約定95年1月1日一次清償全部,屆期乙未清償。若雙方約定遲延利息,按週年利率計算10%。
案例二:
乙向甲借錢24萬(未約定利息),約定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1日止(共12個月期),按月(期)清償2萬元。若雙方約定遲延利息,按週年利率計算10%。
上面二個例子,如果乙不依約清償借款,對甲而言,主張權利時,算是比較簡單。甲只須按乙應清償之期日開始,算計利息連同本金一併請求。
對於「未約定利息」之情形,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案例一的情形,甲得主張「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4萬元,並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案例二情形,甲之主張「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4萬元,其中每2萬元之利息,各自95年每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鑑於文字敘述的困難,可以用表列的方式,例如:「乙應給付甲如表列之本金及利息」;表列:「本金2萬元,利息起算日95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本金2萬元,利息起算日95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依此類推)。
對於「約定利息」之情形,則依前開方式主張,惟利息之部分,應主張約定之利息。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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