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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聖曾派他的代理人去徵收各種應課財産中的天課,如田産、果木、家畜、礦藏、窖藏、金銀、貨物等,徵收後把它分給應受天課的人。穆聖歸真後,艾布伯克爾、歐瑪也以此照辦,到奧斯曼執政時期,照章執行了一段時間後,由於經濟繁榮,窖藏金銀、庫存貨物等現象嚴重,他覺得代理人難以查明納課人的財産,一旦搜查,給納課人帶來難堪,所以,他責成納課人直接繳納天課。
衆法學家決議:金、銀、貨物、窖藏物中的天課由納課人自己佈施。耶宰德之子撒伊布說:我聽到安發尼之子奧斯曼站在穆聖的演講臺上說:這月是你們繳納天課的月份,你們中負有債務的人,還清債務後,完納天課。
納課人自己分配天課或繳給教長(伊瑪目)分配天課,那種爲貴,各學派有不同的主張。
沙菲爾主張:無論何種應課的財産繳給公正的教長(伊瑪目)分配爲貴。罕伯裏派主張:無論何種應課的財産,納課人自己分配爲貴,繳給教長分配爲認可。
馬立克、哈奈菲派主張:如果應課的財産是田産、果木、家畜、礦藏,那麽,教長或課務員有權徵收天課,分配天課。
只要納課人把天課繳給教長就卸掉了天課的責任
納課人可以把天課繳給教長,讓他分配,無論教長公正與否,他的責任已卸掉,如果納課人怕天課不能到位時,最好親自把天課分配給應受天課的人。
(一)艾奈斯的傳述:一位白尼台米穆族人來見穆聖時說:主的使者啊!如果我把天課繳給你的課務員,在真主和使者看來,我已完成了天課的任務嗎?穆聖說:“是的,如果你把天課繳給了我的課務員,那麽,你就完成了天課的任務。你已有繳天課的代價,挪用者自負罪責。”
(二)伊本•麥賽吳德的傳述:穆聖說:“我歸真後,將要出現嚴重的自私自利和你們厭惡的許多事情。”弟子們問:主的使者啊!你對我們有何吩咐。穆聖說:“你們當盡應盡的義務,向真主懇求該享的權力。”
(三)海哲爾之子瓦依萊的傳述:我聽到一人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請你告訴我,我們的官長只讓我們盡義務,不讓我們享權力,怎麽辦?穆聖說:“你們當聽從,你們和他各負其責。”
邵卡尼說:沙菲爾派的大部分學者根據上述聖訓主張:只要是伊斯蘭國家中的當權者,那怕他是不公道的,也可以把天課繳給他,讓他分配。
關於把天課繳給當代政府的問題,謝赫熱世德勒達說:可以把天課繳給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府,該政府必須是捍衛伊斯蘭的,召人走向伊斯蘭,執行伊斯蘭憲法,按真主規定的天課制度,徵收、分配天課。當代穆斯林不一定都處在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大部分穆斯林處在歐美等異教徒統治的國家,甚至有些伊斯蘭國家屈從於異教政府,而這些國家的有些穆斯林領導人成了異教政府的傀儡,異教政府把他們作爲摧毀伊斯蘭的工具,讓他們借伊斯蘭的名譽得到人民的屈服。他們靠異教政府的金錢和勢力擅自濫用天課、公益金等,像這類借伊斯蘭或穆斯林領導人的名義索取天課的政府,不能把天課繳給他們。
關於不受外國勢力參於內政的伊斯蘭國家,儘管國家領導人在某些方面有不公正的表現,也可以把天課繳給這樣的政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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