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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講了應受天課的人和不能應受天課的人。假若一人把天課誤繳給不能應受天課的人,過後明白了自己的失誤,這種人是否已完成天課的責任。
艾布哈尼法主張:誤繳者已完成了天課的責任,不必重繳。耶宰德之子麥爾尼的傳述:我的父親把一些金幣委託給清真寺內的一人施散,我去拿了幾枚帶到他跟前,他說:誓以真主,你不該拿它,我與他爭辯著來見穆聖,穆聖說:“耶宰德啊!你可獲得你所舉意的報酬,麥爾尼啊!你拿的歸你所有。”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一個以色列人說:今夜我要施捨,他就拿出了施捨品誤給了盜賊,早晨人們議論說:這人昨夜把施捨品給予了盜賊。他說:主啊!感贊歸你,我要施捨,他拿出施捨品又誤給了淫婦,早晨人們議論說:這人昨夜把施捨品給了淫婦。他說:主啊!感贊歸你,我卻把施捨品給了淫婦,我一定還要施捨,他又拿出施捨品給了富翁,早晨人們議論說:昨夜這人把施捨品給予了富翁。他說:主啊!感贊歸你,我卻把施捨品誤給了盜賊、淫婦、富翁。後來,他夢見有人對他說:你給盜賊的施捨品,那會制止他偷盜;你給淫婦的施捨品,它會阻止她賣淫;給富翁的施捨品,他會引以爲鑒,費用真主賜給他的財産。”
穆聖對一位向他討要天課的人說:“若你享有哪種份額,我就給你應得的一份。”有一次穆聖把天課給予了二位身體健壯的人,並說:“若你倆願意,我就給你倆天課。其實,富翁和能夠謀生的健壯者不該享用天課。”
馬立克、沙菲爾等法學家主張:誤繳天課者明白自己的失誤後,應再次補繳天課,因爲誤繳天課等於沒有完成財産中的義務。
艾哈默德主張:如果納課人把天課給予自認爲是貧窮者,後來明白那人是富翁,那麽,他已完成了天課的責任。如果納課人把天課誤給了侍仆、異教徒、哈申族、自己的直系親屬,那麽,他沒有完成天課的責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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