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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少男少女嚐禁果 女方母控性侵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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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00:05: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一名母親清晨返家,至十四歲女兒房間替她蓋被時,一掀開棉被發現女兒不但全裸,還與一名僅穿內褲、頸部滿是「草莓」吻痕的十七歲少年相擁入眠,當場嚇得尖叫,半裸少年尷尬驚醒,女兒求情:「他是我男朋友!」但母親堅持提告,少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少年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少年未滿十八歲,而少女又稱是兩情相悅,得刑法第227-1條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條法,又稱兩小無猜條款。

因妨害性自主屬公訴罪,對於情竇初開,加上對於性方面好奇的少男少女,考量到刑責稍嫌過重,特立「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如果雙方皆你情我願,且雙方父母皆不提告,即沒有刑責上問題。惟不代表此條款為青少年偷嘗禁果的護身符,雖沒有刑事上的責任,但仍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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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9 16:53:34 |只看該作者
請問...那如果是母親堅持提告呢?是否還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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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2 16:49:55 |只看該作者
真的搞不董為啥有人會這樣
一定要在會被發現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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